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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房产律师

    长沙房产律师——离婚案件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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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房产律师——离婚案件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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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3者等1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5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5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1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仅谈1下,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我们对这5种情况进行1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1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1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其是1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3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1般能够证明过错1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3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们在1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1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了体现。 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1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1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3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1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1方当事人与第3者的暧昧短信、第3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1般会被法官采纳。2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1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1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1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1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1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1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1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1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我们以QQ为例,它们都是指“1对1”的私聊,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3个方面入手:1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1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2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3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上面讲述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那么,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呢?还是间接证据呢?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所以应当属于间接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是作为直接证据还是作为间接证据。笔者同意第2种看法。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1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1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1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 如果案件需要,我们可以采取1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1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5、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1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1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2、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 1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1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1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2是,夫妻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1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如果是第1种情况,您既可以自己去取可以在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您自己去的话,需要带着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查函,并携带自己的律师证件,去房产所在的房产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给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第2种情况,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1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1方当事人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如果不是您1方的名字,就不好说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1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1定的您付出1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1般可以发现1些线索。 像第2种情况,律师1般无法为您取证,只能靠法院的执法力度。1般情况下,在您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法院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受理您申请,然后由法官带着法院的调查函去相关部门去核实您申请的内容。而且相关部门对法院的调查非常配合。 2、存款 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1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1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1定给您查出来,1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1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1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1般人不会给您查。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1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1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1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1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1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1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1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1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1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1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5、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1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致使我们的证据就无法获得。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就谈这些。如果您在实践中,又涉及到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基本操作思路方法基本是1致的,当然,必要时您也可以再向律师咨询。 3、争取孩子抚养证据的收集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1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1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1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1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1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2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孩子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为您照顾孩子,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3)孩子的意见 如果您的孩子已满10周岁,您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1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1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孩子的抚养权是很重要的,但为了从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给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响孩子的成长。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