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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房产律师何谓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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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房产律师何谓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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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诽谤罪 来源::2014015|:50003次 什么是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要构成诽谤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情节严重”。受他人委托,将他人关于一些人(他们也可能是在权力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工作的人)涉嫌犯罪的负面材料以文字、录音、录象等形式原样记录后公开,只是代笔代劳,不是捏造事实的行为,当然更谈不上情节严重,不应构成诽谤罪。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公布的结论,似不应认为必然是真相。《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了渎职罪的一种类型:“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既然在客观上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因而犯渎职罪的情况,那么就不应因为上述负面资料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结论不同,就认定该负面材料是明知真相后故意捏造事实而构成诽谤罪。如果认为该负面材料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败坏了被害人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都是受害人本人所受到的伤害,因为诽谤罪诉讼是自诉案,应由受害人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司法机关介入自诉案进行公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什么意思呢“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苏惠渔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次修订版,第615页)” 免责声明: 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