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507316623
    长沙房产律师

    长沙房产律师——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当前位置 : 首页 > 房产交易

    长沙房产律师——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2、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4、现役军人1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5、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6、义务兵1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7、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8、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区和总部确定的1、2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9、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十、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十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1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十2、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十3、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1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1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十4、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1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1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1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1方要求离婚,军人1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1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十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十6、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武装警察。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