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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长沙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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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长沙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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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1、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2、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但是,债权人自受领时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其间对于该项给付之利用,事实上受有利益,此利益是否应作为中间利息返还于给付人。3、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清偿: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有3种立法主义,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无论是采哪1种立法主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不存在法律债务,其间存在的只是自然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4、保障性非债清偿: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1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5、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包括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由此债权人受领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人(非债务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如债权人因此受领给付而使其实有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则非债务人(给付人)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排除。6、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清偿:对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非债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