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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划定》的通知[失效]—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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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划定》的通知[失效]—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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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划定,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划定》,对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剩余劳动力的安顿题目作了详细划定。我们以为他们的作法是有参考价值的,现摘要转发给你们。建议你们考虑结合本地情况制定1个办法,以利解决这个题目。安顿被征用耕地后的劳动力,仍应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关于安顿主要途径的划定精神,即:1,发铺农业出产;2,发铺社队(乡镇)工副业出产;3,迁队或并队。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顿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前提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全民所有制的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前提的为合同制工人。  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划定(摘要)1984年3月十2日  1,安顿招工范围。省人大常委会1983年7月颁布的《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划定:"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应由所在社队安顿,从事农业,工副业出产。确实安顿不完的剩余劳动力,具有下列情况之1的”,可用招工办法入行安顿:(1)被征耕地在省辖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点4亩的;(2)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在以上情况之外的征地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安顿劳动力,增加计划外用工。  2,招工安顿往向。征用耕地需要招工安顿的劳动力,应主要安排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征地单位可以按《办法》划定,付给接收安顿单位1定数额的安顿津贴费。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单位定员不足,又有增人指标的,也可招收为全民单位职工(试行合同制的地方和行业,为合同制职工)。劳动力的安顿工作,重点工程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统筹办理,其余工程主要由征地单位负责,当地劳动人事(劳动)部分协助办理。  3,招工前提。征用耕地被安顿招工的农夫,必需符合招工前提。凡不符合招工前提的,应按《办法》划定,采取经济津贴的办法,付给安顿津贴费,不能作招工处理。  4,审批手续。凡需办理招工的单位,应持有按审批权限划定批准的征地凭证(重点项目需持有关批文),并提出安排劳动力的申请,由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分根据上年度的国家统计年报上被征地出产队的耕地面积和劳动力,计算土劳比例,再按批准的征用耕地面积核定招工人数。安顿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分审批;招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5,户粮关系迁移题目。凡符合《办法》划定的,经市,县以上劳动人事(劳动)部分批准招工,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安,粮食部分凭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分签发的《招工录用通知书》,给予落户,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6,审批人数的统计填报。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部分在审批时,应将批复同时抄报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在次年1月上旬前,将本地区征地招收农村劳动力的人数汇总报我厅存案。  7,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征地,符合《办法》划定的招工安顿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征用耕地后,其剩余劳动力的安顿,可以参照本划定办理。